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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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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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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請他們該算的算一算, 就可以走.

開資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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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2003年年後, 我到新竹一間上市被動元件廠工作.

18天後經由人事告知要我離開, 搞到副總來跟我談,

原因也是用我的那位主管認為我自以為是.

現在2010, 聽說叫我走的那個傢伙已經三進三出該公司, 曾經自己開公司大爆炸.

現在我又搞被動, 基本上跟一間原廠合作挑著曾經叫我滾的那間公司打,
打的還蠻爽的.

業界很小, 名聲爛的東西, 總有一天會很慘.

所以, 也不用討, 該拿的拿一拿, 就可以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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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舊 2010-06-30, 10:19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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