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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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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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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你可以先看清楚我的原文好嗎?
我講得很清楚了,是在被害人可以做筆錄的情況下,原則上就是必須備齊被害人筆錄才能移送。
你非要扭曲我的意思為不管被害人生死都必須有被害人筆錄才移送嗎?
筆錄在地檢署補???
搞不懂你的意思,現在在說的是被害人的筆錄耶,一般移送案件被害人並無需到地檢署候訊的,為什麼要在地檢署補?難道你希望被害人再奔波到地檢署等候偵訊嗎?
這可是對被害人來說比較不便喔,原來就沒有的規定,何需再增加一個對被害人不便的規定。
再者,我也說了,筆錄只是需準備的資料之一,前面列舉了那麼多,你都沒在看嗎?
如果4小時內就能移送,那是最好,問題是,每件案子都能夠在4小時內移送嗎?
我現在在講的就是,要準備齊全資料,沒那麼快,不是你們所想像的想送馬上就能送,有時候甚至16小時都未必能準備好相關卷證。你們連送人犯要準備什麼東西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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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然知道.
16小時,是原則,例外有必要,依法定程序超過16小時也合法.
相反的,16小時內,不是用來喝下午茶的.
限速110km/hr,可以開110km/hr.
跟法定16小時內,就消極延宕到15小時59分.
那意義可是大大的不同.
有沒有違反信賴原則?
捷運警察隊接獲通報後,將三人帶回製作筆錄,郭男不滿陳婦喊「色狼」,堅持提告傷害、誹謗,因中途須回公司取郭男證件,隔天凌晨一時十分才完成三人筆錄,全案再移送轄區中正一分局。
北市議員賴素如說,案件到中正一分局便卡住,陳婦被留置到早上十時才移送台北地檢署,留置偵訊十五小時。她要求警局檢討移送流程,捷警隊既無移送權,此案又屬告訴乃論微罪,就應即製作筆錄移送,縮短偵訊時間,不能讓民眾淪為人球。
黃勢清說,偵訊與製作筆錄都在容許時間範圍內。中正一分局分局長陳銘政回應,陳婦凌晨一時許移送該局,隨即完成程序,凌晨二時許詢問陳婦,她同意在考量移送安全下,於拘留室過夜,其間未與其他人犯共處,也沒上銬。
港籍男遭限制出境
陳銘政強調,北市警局長謝秀能要求所屬分局須當天移送人犯,以後會加速處理。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文德說,陳婦與郭男都以五萬元交保,郭男因香港籍,另被限制出境。
警察改革協會發言人馬在勤說,此案警方雖無法律問題,但質疑警方有無請示檢察官,簡易案件可否勿隨案移送當事人,這是便民,若未請示值得商榷。
當事人凌晨一時在捷運警察隊已完成筆錄,移到中正一分局.
也就凌晨一時待到早上十時才移送台北地檢署.
賴素如有說不必移送地檢署嗎?
她的意思應該是盡快移送處理.
凌晨二時許詢問陳婦,她同意在考量移送安全下,於拘留室過夜.
移送安全?
小丑會來劫囚嗎?
警察改革協會發言人馬在勤說,此案警方雖無法律問題,但質疑警方有無請示檢察官
內行的.
檢察官可否對行為人有利之處分?
你幹麻淌這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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