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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senyu
你鑽不出來是吧?
比方說,你被砍到往生,沒有你的筆錄,就不用訊問.移送了?

偵訊.筆錄;在地檢署就不能補充嗎?

如果被害人可以做筆錄,警察不能不做被害人筆錄就把人犯移送。
阿,這串的case中,筆錄不是做好了嗎?就等移送阿!!!

如果警察這麼做的話,砍你的飆仔有八成以上的機會比你早回家,懂嗎?
就算早回家是怎樣?
將來被收押.被判刑的,又不是被害人.

如果要這樣比,被害人昏迷一星期怎麼辦?
等被害人醒過來,再相約做筆錄,相約一起回家是吧?
如果罪責重到要收押,還回家捏?

48小時,如果4小時能處理好,會讓你不開心是吧?
又不是pub,越多人來捧場,擠一堆人等著做筆錄等移送愈好.

搞不懂捏,你怎會扯成這樣?



你可以先看清楚我的原文好嗎?

引用:
作者惡蟲
今天如果被害人傷勢過重無法做筆錄也就算了,如果被害人可以做筆錄,警察不能不做被害人筆錄就把人犯移送。


我講得很清楚了,是在被害人可以做筆錄的情況下,原則上就是必須備齊被害人筆錄才能移送。
你非要扭曲我的意思為不管被害人生死都必須有被害人筆錄才移送嗎?

筆錄在地檢署補???
搞不懂你的意思,現在在說的是被害人的筆錄耶,一般移送案件被害人並無需到地檢署候訊的,為什麼要在地檢署補?難道你希望被害人再奔波到地檢署等候偵訊嗎?

這可是對被害人來說比較不便喔,原來就沒有的規定,何需再增加一個對被害人不便的規定。


再者,我也說了,筆錄只是需準備的資料之一,前面列舉了那麼多,你都沒在看嗎?

如果4小時內就能移送,那是最好,問題是,每件案子都能夠在4小時內移送嗎?
我現在在講的就是,要準備齊全資料,沒那麼快,不是你們所想像的想送馬上就能送,有時候甚至16小時都未必能準備好相關卷證。你們連送人犯要準備什麼東西都不知道,憑什麼據以論斷警察就是在拖時間?


最後補充,收不收押有一定的要件,不是只看刑期輕重,輕重只是條件之一罷了。
舊 2010-06-25, 09:11 PM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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