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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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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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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就是要告訴你,你急,別人不一定得配合你。
各國對於人犯解送多有時限上的規定,沒記錯的話,美國、日本、香港都是48小時,比我國規定的24小時為久。
如果偵辦案件解送人犯是如你們所想的那麼簡單,為何各國會給予治安機關2倍於我國的時效?而不是規定2小時、4小時、8小時?他們比較不重視人權嗎?還是他們喜歡把人關久一點再放?
事實上就是因為要準備相關證卷需要時間,所以才會給予這樣的時效,而不是你們所想的那樣簡單,人馬上抓可以馬上送,沒有準備事證就送人,再重的罪也可以獲釋回家。
被害人受傷與嫌疑人訊問當然沒關係,但是沒有被害人的筆錄怎麼送?
今天如果被害人傷勢過重無法做筆錄也就算了,如果被害人可以做筆錄,警察不能不做被害人筆錄就把人犯移送。
如果警察這麼做的話,砍你的飆仔有八成以上的機會比你早回家,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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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鑽不出來是吧?
比方說,你被砍到往生,沒有你的筆錄,就不用訊問.移送了?
偵訊.筆錄;在地檢署就不能補充嗎?
如果被害人可以做筆錄,警察不能不做被害人筆錄就把人犯移送。
阿,這串的case中,筆錄不是做好了嗎?就等移送阿!!!
如果警察這麼做的話,砍你的飆仔有八成以上的機會比你早回家,懂嗎?
就算早回家是怎樣?
將來被收押.被判刑的,又不是被害人.
如果要這樣比,被害人昏迷一星期怎麼辦?
等被害人醒過來,再相約做筆錄,相約一起回家是吧?
如果罪責重到要收押,還回家捏?
48小時,如果4小時能處理好,會讓你不開心是吧?
又不是pub,越多人來捧場,擠一堆人等著做筆錄等移送愈好.
搞不懂捏,你怎會扯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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