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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senyu
鬥嘴阿?
舉這是什麼例子?

被害人受傷躺在醫院,就不能偵訊加害人?
砍人的現行犯有這麼容易就放回家?

有人明知而不為
你是明知裝無知

我將可能的情況說明完畢.
到此為止,誜.
你繼續


就是要告訴你,你急,別人不一定得配合你。


各國對於人犯解送多有時限上的規定,沒記錯的話,美國、日本、香港都是48小時,比我國規定的24小時為久。

如果偵辦案件解送人犯是如你們所想的那麼簡單,為何各國會給予治安機關2倍於我國的時效?而不是規定2小時、4小時、8小時?他們比較不重視人權嗎?還是他們喜歡把人關久一點再放?

事實上就是因為要準備相關證卷需要時間,所以才會給予這樣的時效,而不是你們所想的那樣簡單,人馬上抓可以馬上送,沒有準備事證就送人,再重的罪也可以獲釋回家。


被害人受傷與嫌疑人訊問當然沒關係,但是沒有被害人的筆錄怎麼送?
今天如果被害人傷勢過重無法做筆錄也就算了,如果被害人可以做筆錄,警察不能不做被害人筆錄就把人犯移送。

如果警察這麼做的話,砍你的飆仔有八成以上的機會比你早回家,懂嗎?
舊 2010-06-25, 06:47 P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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