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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引用:
作者尤典汴太
這個"拒絕夜間偵訊"就是為什麼會被拖到快到16小時時限的重點了!
我之前就有提到我在警光雜誌的討論區有看到這一點!
我們可以看從8-12點四個小時的時間可不可把事情釐清呢?四個小時沒辦法寫清楚筆錄嗎?
從監視器沒辦法看清楚是發的經過嗎?傷害罪的驗傷證明.....這件新聞裡的男子有傷沒傷從外觀看不出來嗎?
說穿了不過是不想晚上移送的藉口而已,我不懂內勤檢察官是24小時待命的,為什麼沒辦法立即反應呢?
只要到警局了解一下情況,要不要移送一目了然,如果沒辦法前往也可以靠傳真跟電話了解情況.....不過我猜檢方大概很忙吧!
不過說到這邊....倒是沒有人檢討檢察官那邊有沒有疏失.....
還拍額頭等於打巴掌勒....怎麼不擔心被性騷擾的女性會不會自殺?怎麼不擔心被羈押16個小時的婦人想不開呢?
從這件新聞裡可以看見我們司法單位的高傲了!

也許是我理盲濫情死鄉民,我個人...


1.可能有夜間不移送的默契在.(不夠營養的案子,先擱著)
2.警局壓根不想打擾上面
3.因為1.所以檢察官只好繼續演下去.還要凶一點,才有說服力.
4.沒想到婦女居然會投訴!(因為一般人犯,沒那個臉投訴)

沒提到檢察官,是因為有問題的話,會從警局開始發生.
等警局有疏失確定,再往上追究.
舊 2010-06-25, 09:27 AM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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