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拒絕夜間偵訊"就是為什麼會被拖到快到16小時時限的重點了!
我之前就有提到我在警光雜誌的討論區有看到這一點!
我們可以看從8-12點四個小時的時間可不可把事情釐清呢?四個小時沒辦法寫清楚筆錄嗎?
從監視器沒辦法看清楚是發的經過嗎?傷害罪的驗傷證明.....這件新聞裡的男子有傷沒傷從外觀看不出來嗎?
說穿了不過是不想晚上移送的藉口而已,我不懂內勤檢察官是24小時待命的,為什麼沒辦法立即反應呢?
只要到警局了解一下情況,要不要移送一目了然,如果沒辦法前往也可以靠傳真跟電話了解情況.....不過我猜檢方大概很忙吧!
不過說到這邊....
倒是沒有人檢討檢察官那邊有沒有疏失.....
還拍額頭等於打巴掌勒....怎麼不擔心被性騷擾的女性會不會自殺?怎麼不擔心被羈押16個小時的婦人想不開呢?
從這件新聞裡可以看見我們司法單位的高傲了!
也許是我理盲濫情死鄉民,我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