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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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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引用:
作者惡蟲
我並沒有忽略16小時的問題,而是前面早已提到過了。

你可以再注意前面你自己查到的辦法中第8條第2項規定: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送人犯時,除經檢察官許可者外,應隨案檢附相關筆錄、必要證物及解送人犯報告書,法院檢察署應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到隨收。

就是說除了送人外,還必須附上卷證,而所謂的相關卷證,你以為像記者一樣,隨便編一篇故事打個報導就可以當做證據了嗎?

前面就有講到過,如果當事人拒絕夜間偵訊的話,那麼在本案中警方所花費的時間其實很少。

即使沒有拒絕夜間偵訊的問題,除了筆錄外,像這樣的案件要移送,還要移送報告書、筆錄(被告、被害人、證人)、逮捕通知、被害人驗傷診斷證明書、監視器錄影光碟含翻拍照片、被害人傷口照片、口卡資料、前案查註紀錄表等等的東西。

這些東西,可不是說有就有的,就以監視器錄影光碟來說,像捷運這...

這個"拒絕夜間偵訊"就是為什麼會被拖到快到16小時時限的重點了!
我之前就有提到我在警光雜誌的討論區有看到這一點!
我們可以看從8-12點四個小時的時間可不可把事情釐清呢?四個小時沒辦法寫清楚筆錄嗎?
從監視器沒辦法看清楚是發的經過嗎?傷害罪的驗傷證明.....這件新聞裡的男子有傷沒傷從外觀看不出來嗎?
說穿了不過是不想晚上移送的藉口而已,我不懂內勤檢察官是24小時待命的,為什麼沒辦法立即反應呢?
只要到警局了解一下情況,要不要移送一目了然,如果沒辦法前往也可以靠傳真跟電話了解情況.....不過我猜檢方大概很忙吧!
不過說到這邊....倒是沒有人檢討檢察官那邊有沒有疏失.....
還拍額頭等於打巴掌勒....怎麼不擔心被性騷擾的女性會不會自殺?怎麼不擔心被羈押16個小時的婦人想不開呢?
從這件新聞裡可以看見我們司法單位的高傲了!

也許是我理盲濫情死鄉民,我個人是覺得雖然是依法行政,但司法單位處理事情的態度卻是讓人覺得是在怪罪民眾為什麼要搞出這樣的事情!
舊 2010-06-25, 08:36 AM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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