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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senyu
我知道你會這麼說.我知道阿
我還知道你會忽略那16小時不談.

從頭到尾,你不會去考慮程序延宕的問題.
總是以婦人的角度來解釋一切.

既然法律有明文給檢方得釋放現行犯的職權;
那是不是比例原則?
接著,應即解送,隨到隨收的規定又是基於什麼考量?

前面我說過了,早點移送,處理完畢就能早點離開.
別總想著現行犯的逮捕.
忘了"釋放".尤其是在婦人這個例子.

再問,為何不理直氣壯乾脆將婦人收押?
不好笑.
原來是這樣的案子早點移送,早點交保,早點回家.

最小侵害性,相當性;這時候不用在婦人身上
是要用在鬼身上嗎?
好歹你也想想,檢警那邊延宕程序的可能性吧.
你說報載內容與真實情況可能不符,
婦人可能被描述的太可憐,於是就排除延宕的可能性嗎?

捷警隊趕到現場將三人帶回製作筆錄,女乘客認為搭車過程中,背部、臀部一直有硬物磨蹭,認為有被性騷擾,但郭姓男子否認,反要告...


我並沒有忽略16小時的問題,而是前面早已提到過了。

你可以再注意前面你自己查到的辦法中第8條第2項規定: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送人犯時,除經檢察官許可者外,應隨案檢附相關筆錄、必要證物及解送人犯報告書,法院檢察署應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到隨收。

就是說除了送人外,還必須附上卷證,而所謂的相關卷證,你以為像記者一樣,隨便編一篇故事打個報導就可以當做證據了嗎?

前面就有講到過,如果當事人拒絕夜間偵訊的話,那麼在本案中警方所花費的時間其實很少。

即使沒有拒絕夜間偵訊的問題,除了筆錄外,像這樣的案件要移送,還要移送報告書、筆錄(被告、被害人、證人)、逮捕通知、被害人驗傷診斷證明書、監視器錄影光碟含翻拍照片、被害人傷口照片、口卡資料、刑案查註紀錄表等等的東西。

這些東西,可不是說有就有的,就以監視器錄影光碟來說,像捷運這種地方一定會有監視器的,但是夜間不一定調得到,警方要想辦法取得外,還要花時間瀏覽監視器畫面,擷取所需要的片段,並將關鍵畫面翻拍。

萬一監視系統是特殊規格,需要請工程師來協助調取,那幾乎沒有晚上取得的可能,畢竟就算警察非常盡職,第一時間火速調取,人家工程師也沒有配合你半夜出門的義務。

就算不談監視器問題,上面很多資料準備都要時間,像驗傷診斷證明書就必須去醫院才能取得,醫院也有醫院方面的流程,不是你想快就能快。除非你能證明在過程中有完全不作為,特意等待天亮的情況,否則你如何證明警方有延宕?


下次記得,如果倒楣在路上被飆仔砍,血流如注送醫後,記得告訴醫生,先開診斷證明書就好,包紥、醫療等你做完筆錄回來再說,因為你得要讓砍你的飆仔能夠儘早偵訊,儘早回家喔!
舊 2010-06-25, 08:16 AM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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