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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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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引用:
作者惡蟲
要教你如何看法條嗎?

來,好好看,專心一點。



來,黃字的部份就是例示性規定,也就是說經拘提逮捕後之人犯,原則上需要解送地檢署,由檢察官訊問,除非符合例外的規定。

例外的規定是什麼,就是下面黃字的部份。



所以說就是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的,才能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

那麼刑事訴訟法92條的規定為何呢?請往下看:

第 92 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
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
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怕你看不懂,先用黃色劃重點。

所以要合乎二個條件其中...


我知道你會這麼說.我知道阿
我還知道你會忽略那16小時不談.

從頭到尾,你不會去考慮程序延宕的問題.
總是以婦人的角度來解釋一切.

既然法律有明文給檢方得釋放現行犯的職權;
那是不是比例原則?
接著,應即解送,隨到隨收的規定又是基於什麼考量?

前面我說過了,早點移送,處理完畢就能早點離開.
別總想著現行犯的逮捕.
忘了"釋放".尤其是在婦人這個例子.

再問,為何不理直氣壯乾脆將婦人收押?
不好笑.
原來是這樣的案子早點移送,早點交保,早點回家.

最小侵害性,相當性;這時候不用在婦人身上
是要用在鬼身上嗎?
好歹你也想想,檢警那邊延宕程序的可能性吧.
你說報載內容與真實情況可能不符,
婦人可能被描述的太可憐,於是就排除延宕的可能性嗎?

捷警隊趕到現場將三人帶回製作筆錄,女乘客認為搭車過程中,背部、臀部一直有硬物磨蹭,認為有被性騷擾,但郭姓男子否認,反要告陳女傷害與誹謗,由於郭姓男子是港商,身上又沒有證件,過程中員警還陪同回家拿證件,雙方再製作筆錄完成時經是凌晨1點。

賴素如說,因捷警隊沒有移送權,必須先移送中正一分局作移送卷資,再轉送地檢署,但中正一分局卻將陳女留置在留置室中,拖到早上10點才進行移送,前後超過15小時。

吳思瑤透露,隔日8日上午11時左右,陳女在地檢署接受偵訊,庭訊時並將陳女士帶上手銬,陳姓檢察官竟問,「警衛來了妳為什麼還要大聲喊叫對方是性騷擾?」「如果對方不堪羞辱跳下月台自殺,怎麼辦?」檢察官並要求陳女士向郭姓男子當庭道歉,最後裁定5萬元交保候傳。



警政署則表示,目前已要求捷運警察局、中正一分局檢討、寫報告。
筆錄早做完了.
檢察官好勉強的問法.
就看中正一分局有沒有打電話聯繫地檢署要求移送了.
草民這樣卑微的問法可以嗎? 夠體面了吧.

至於那位男士被告,我懶得鳥他.
舊 2010-06-25, 04:51 AM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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