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教你如何看法條嗎?
來,好好看,專心一點。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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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enyu
第 7 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得不予解送之規定者,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檢察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除依前項規定得不解送者外,應於逮捕或拘提之時起十六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
但檢察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有繼續調查證據之必要,不能於前項時限內解送人犯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於檢察官指定之時限內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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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黃字的部份就是例示性規定,也就是說經拘提逮捕後之人犯,原則上需要解送地檢署,由檢察官訊問,除非符合例外的規定。
例外的規定是什麼,就是下面黃字的部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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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enyu
第 7 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得不予解送之規定者,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檢察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除依前項規定得不解送者外,應於逮捕或拘提之時起十六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
但檢察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有繼續調查證據之必要,不能於前項時限內解送人犯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於檢察官指定之時限內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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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就是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的,才能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
那麼刑事訴訟法92條的規定為何呢?請往下看:
第 92 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
但所犯最
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
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怕你看不懂,先用黃色劃重點。
所以要合乎二個條件其中之一,才能不予解送:
1.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2.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所以拿本案的情況來檢視,婦人可不可不予解送呢?
1.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婦人涉犯最重本刑三年之罪,超過刑訴92規定的上限,不符合。
2.本件依目前所得知的消息來看,告訴人,也就是被指為色狼的男子,顯然未撤回告訴,而其告訴期間明顯未逾期,所以也不符合第二個條件。
所以本件中的婦人並沒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之情況,法律上也沒有你所主張的警察有衡量比例原則決定解不解送的規定,當然應該予以解送。
不要自己腦袋裡幻想出來的規定,也要警察照著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