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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引用:
作者惡蟲
你想討論什麼比例?

要談比例原則,也要了解何謂比例原則,不是什麼東西都可以套比例原則上去的好嗎。


王又曾不是現行犯,再說,每個案件狀況本來就不同,我看不出有什麼可以比較的。


以下為職務聯繫偷懶辦法

第 5 條(這麼晚了,要不要打電話呢?)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職務,發生法律上之疑義時,得隨時以言詞或電話請求檢察官解答或指示。

第 6 條(還是等白天再打吧.人犯一律依法配合上級)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需經檢察官同意始得於夜間詢問人犯者,應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並將檢察官許可之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復函附於筆錄內。

第 7 條(怎麼沒有比例原則?解送者,應集滿十六小時,送地檢署一次?)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得不予解送之規定者,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檢察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除依前項規定得不解送者外,應於逮捕或拘提之時起十六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
但檢察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有繼續調查證據之必要,不能於前項時限內解送人犯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於檢察官指定之時限內解交。

第 8 條(請問十六小時,旨意是一律拘十六小時,還是十六小時內.積極處理)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不解送人犯時,應將檢察官批示許可之不解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依規定將案件移送檢察官處理。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送人犯時,除經檢察官許可者外,應隨案檢附相關筆錄、必要證物及解送人犯報告書,法院檢察署應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到隨收

又,王又曾(舉例,我沒在瘋政治)當時算不算準現行犯?
如果是,可否拘提.逮捕?
     
      
舊 2010-06-24, 10:16 AM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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