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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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鬼
這個其實是兩回事
於法,你可以把加害人推開,膽子大一點你可以把犯人抓起來,送警處理。
於情於理,你都可以在犯人毫無反抗的狀況下,把他打到連他媽也認不出來,我相信大多數的鄉民都會叫好,但是若是犯人提告,你一樣會被移送法辨。
如果犯人逃走或攻擊你,你可以因為扭打而讓他受傷,若是你已經把他打到沒有反擊的能力,但仍然因為出於義憤而繼續攻擊犯人,那你一樣會有觸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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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問題點就在你阻止現行犯的行為裡,照之前惡蟲兄的說明"傷害.誹謗屬於告訴乃論罪",因此不管如何只要對方提起告訴你就會被偵辦,如果你在阻止現行犯的過程裡做出任何行動,不管符不符合法律,也不管事後罪名成不成立,在當下你就會被當成現行犯逮捕並且到警局坐16個小時!
這是我覺得很奇怪的一點.....
還有就是檢方的上班時間,在七點過後他們就不收犯人了嗎?
在移送的過程有沒有瑕疵,為什麼要硬撐到16個小時這個時限快到了才移送呢?
而且照法律條文來說,在移送之前可以用傳真或是電話來通知檢察官,由檢察官那邊來決定要快點送還是慢點,可是還是拖到時限快到才送....是很忙嗎?還是晚上下班不收了?
這也是我覺得很奇怪的一點.....
我想判決文不知道出來了沒有,如果有找到再貼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