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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引用:
作者惡蟲
就算你可以舉出一百個可以證明婦人不成立犯罪的理由,但也還是有另外一百個可能婦人可能會有罪。


因為也只有報載內容可判斷,再加上一些彈性空間去思考.

o.k,現行犯好了.
偷飲料.偷車子.飆車.打兩巴掌.刺兩刀...,都可以是現行犯.
犯行輕重不一.
比例.比例.比例.
況且這婦人出手,不是沒來由.就算是傷害故意好了.

既然有沒有成罪不是警察可判斷的.
疑似刺兩刀的,侵害的法益重,當然有先拘留必要性.
如果比例原則是用在事實審理後,豈不荒唐?

君不見,王又曾跑的輕輕鬆鬆.
婦女兩巴掌,蹲在拘留室.
這是不是程序上,技術上出現問題嗎?
有職權的人,經驗.敏感度要高於一般百姓吧.
(算是職務上的注意義務吧.)
舊 2010-06-24, 05:09 A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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