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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senyu
站上幾位熟法律的大大們,尤其是惡蟲.
請點出事件相關法律問題癥結點.
否則鄉民們,找不到判斷依據,對未來一點幫助也沒有.
只是不斷的憤怒.失望.

正當防衛是可以及於他人(自己更不用說)
防衛行為情狀結束,防衛行為應該停止.

婦人的可能情形:
1.有侮辱.傷害的故意(用力巴下去,連巴兩次,並不停羞辱對方)
2.誤以為法律允許(例如:拍頭指責對方)
3.以為仍在防衛中(對方有肢體或語言的反抗動作)
4.義憤(情緒到不能自己,手就給他凸下去了)
1.2.3.4的情形,既使婦人將來被起訴,都有可能減輕or免除責任.

難道檢警都考慮不到這種情形,比例行事嗎?
是怕婦人離開警局,潛逃出境?連續巴人?到處誣陷路人性騷擾嗎?

小案件
但對社會民眾信心影響可大了.
趕快調查報告,給大眾一個交代.



就算你可以舉出一百個可以證明婦人不成立犯罪的理由,但也還是有另外一百個可能婦人可能會有罪。

要去判斷,需要證據,但是我們無法接觸到本案的證據,只能依靠不可靠的媒體報導判斷,這樣能做出多正確的判斷,我想我們都沒這麼厲害。

我只能認為,當警察會以現行犯逮捕她,恐怕不是如她找民代陳述的那麼無辜。



但是有一點,請你思考一下:

你看到甲拿著一把血淋淋的刀,乙渾身是血倒在甲身邊,你的第一反應是什麼?

正常來講,一般人會認為甲拿刀殺乙。

但是真正的事實,甲也有可能是正當防衛,對吧?

那對警察來講,第一個動作是抓人,有沒有罪,不是警察判斷的,也不是他們有權判斷的,更沒有辦法在當下做出判斷。形式上甲就是做了一個殺人的構成要件行為,警察就應該以現行犯逮捕起來。

至於最後有沒有罪,是由檢察官跟法官來判斷,不是警察判斷。

還是你認為說,要把逮捕時間放到偵查後,也就是即使警察看到上述情況,還是要先放甲走,等查清楚甲是不是真的殺人、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在檢察官做出判斷後,才能逮捕甲??
     
      
舊 2010-06-24, 04:06 A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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