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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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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78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這裡根本不用討論到緊急避難。
原因喔,因為避難的對象指的不是侵害者而是無辜第三人。


我記錯了嗎?
sorry,印象中書本上對這法條的解釋是用 得為第三人,而不是用 只為第三人

原本想說
身體法益 大於 財產法益
色狼又剛剛侵犯其他女性,婦人在阻止他後
見色狼對自己淫笑,為避免現存且即將到來(緊急)的侵犯(危難)
所以舉手大聲呼救,"他是色狼" 比 "救命啊∼他要侵犯我" 少了五個字,簡潔有力
婦人又不高,舉手呼救剛好K到他的頭
所以.........

想太多了
舊 2010-06-22, 07:12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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