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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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olosbye
很好奇兩者案件怎會沒有關係?
婦人高呼民眾來看色狼,若這色狼經查卻無性騷擾之實,那的確是涉及毀謗
但若是該色狼罪名成立,婦人此舉又何來毀謗之說?
再來提到傷害罪,傷害罪依照程度輕重不同有分很多種,依照最淺的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我不清楚婦人拍額頭的程度,這個動作小可比不上蚊子叮咬,大可致人於死
依照色狼尚有意識可以清楚說出要告對方傷害&毀謗來看,拍額頭動作明顯也沒有造成對方精神上的損害
一切要看驗傷單,看看有沒有驗出來
不過我認為這篇新聞重點在於執法過當的問題,就像之前有一則因不知情而挖路邊植物(政府財產)卻遭受到可怕的對待的案例
雖於法有據、卻於理不合,於情更不用說了
法律法條制定的本源是理,若兩者沒有牴觸,則應該視情況來處理、而不是死板的照著程序走
真的要照著程序走的時候,這些人遇到黑道白道的壓力又自己自動鑽程序漏洞了...
不過這案例婦女反告誣告不知道勝算多少?
唉~民國快要100年了,依照各朝代的平均壽命來看,似乎也到了亂局的時候了?
官逼民反阿~~
看來政府鼓勵結婚不是沒有道理的,不婚教勢力抬頭、沒有家累,揭竿而起可是很恐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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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不用反應太激烈....依平常心看待即可....
提告是人民的基本權益......警察沒有裁判權.....只有收集資料移送罷了....
如果這位男子依事實提告,並非捏造.....並不會構成誣告的..........就算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這位婦人.......男子還是有權利要求再議.....由法官審理判決......
法律怎定......該怎走...就怎走吧......沒必要因某些人意志跳過某些必要程序.....那大家如何遵循???
舉例來說..之前發生過....有家長申請國賠......明明法院都還沒判政府有過失.....民眾就要求縣府直接先行賠償.........金額自訂

.......縣府還真的聽話,直接給錢......

.......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