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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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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引用:
作者E.A.G.Y.O.O
憑她會法律觀念錯誤,還真是見鬼了,台北市一堆商家聘請她當法律顧問.......

賴素如

•北一女中
•輔仁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博士

執業律師、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北台灣科技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士林暨北投社區大學講師.



如果下面這段話不是媒體擅自加上的話,那麼她的確有錯誤的地方。


引用:
作者尤典汴太
賴素如替當事人抱屈,她批評刑案留置問題傷害司法人權,警方法治觀念落後,當事人急公好義卻好心沒好報,被長時間留置偵訊,以後還有誰敢做好人?


基本上這裡有二個案件,一個是男乘客涉嫌性騷擾的案件,一個是婦人涉嫌傷害、妨害名譽的案件。

在婦人涉嫌傷害等的案件中,婦人是被告,且似乎是的確在車站內做出打巴掌、要民眾來看色狼等動作,所以也是現行犯,才會被逮捕解送。

在現行犯被逮捕後,警方要調取相關證據,當然受24小時之限,實務上警方更是只有16小時可以做證據的搜集,所以只能取得初步的證據,並備齊移送文書,將人犯解送地檢署,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聲押,如不聲押,最遲必須在被逮捕後24小時之前釋放。

所以本件婦人被逮捕後,到被解送地檢署,不算法定障礙期間,也只花費15個小時,並不算慢,也沒有違法,更與實際做法相符。

會認為錯誤,顯然是把婦人以證人或告發人的角色看待,卻忘了婦人本身同時也是一名被告,警察總是要準備一些資料才能移送的,總不可能要警察什麼證據都沒有就把人移送地檢署吧?

況且,既然是符合現行犯規定而逮捕,警方就無權放人,一定得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決定放不放,所以依目前的資訊來看,警方並沒有錯誤的地方。
舊 2010-06-21, 11:06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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