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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bs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957
引用:
作者lolita
你看不懂嗎?
那要全部符合才成立
而非任何其中一點
因此不管是8-1-1或33-2
只要最高速限行駛便不成違規

所以...你要表達什麼呢?^^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你自己都說表跟實際有落差,只要你龜在前面,導致後面比你快但是又沒超速的人無法
以最高速限行駛,那是誰的問題
你自己貼的,法規本來就希望每個用路人讓出超車道讓人方便
你要慢可以,不要佔用超車道,希望你以後開車在高速公路上被前車佔用超車道在PO上網來取暖
今天如果這件事情發生在外線車道,大家炮的絕對是後車,但是超車道,你慢車佔用先理虧
舊 2010-06-14, 08:24 P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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