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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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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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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Armso
挖咧,我回文都儘量走中性了還被說諷刺。

關於侯友宜的報導,他不但有說明,也提到具體數字,以下;

問(記者):不過主張廢除死刑的人,認為死刑與治安沒有顯著關聯性。

答(侯):他們拿出一些數據來支持論點,說看不出有特別變化,但他們是量化,不是質化,不能因為竊盜、詐欺案件增加,用輕微犯罪的增加掩蓋了死刑對質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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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擄人勒贖案,早期一年八十件,陸續有嫌犯被判死執行後,現降為不到二十件;父執輩那個時代,綁架案平均五件就有一名肉票被撕票,現在十件不到一件被撕票,因為有死刑在那裡,但只要不是惡意、蓄意殺害人質,法官會給他們機會,這樣直接、間接對生命的傷害就減低。

換句話說,綁架件數及手段方式,很清楚的因為有遏阻而有改變,我不是說量處死刑就一定對治安有改善,但起碼對某些犯罪類別,確實達到一個程度的遏阻效果。...


上面侯友宜說得那段完全是笑話。

說難聽點真的不像是一位犯罪防治博士,做到警政署長、刑事局副局長的人會提出的看法。

「懲治盜匪條例」(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4100015080號令廢止)

第二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一 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
二 強佔公署、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者。
三 結合大幫強劫者。
四 強劫公署或軍用財物者。
五 在海洋行劫者。
六 強劫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者。
七 強劫而放火者。
八 強劫而強制****者。
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
一○ 盜匪在拘禁中,首謀聚眾,以強暴、脅迫脫逃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舊 2010-06-11, 12:37 PM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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