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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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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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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8
刑訴所得到的是相對的事實
簡言之,在保障人權、合乎法律程序下
利用所取得的證據來構築事實的真相

我們的刑法(世界潮流),是彈劾主義(法院、被告、追訴者三面)
而且在修法(五、六年前的事)之後
偏向(世界潮流)當事人主義(法庭上的攻防由當事人雙方主導)
所以
法庭上的成敗責任大半應該算在檢察官身上

而且,台灣的刑法已經很favor檢察官了,放了不少水
EX:
卷證並送(起訴卷和證據一起送到法官手裡,比較容易建立法官的第一印象)
毒樹果實(根據違法所取得的資訊,而尋獲到的證據,在還蠻寬鬆的情況下就能被法庭接受)
傳聞證據(被告曾向別人坦承過犯罪,聽到的人可以當證人)

講難聽一點,上述三點,在美國幾乎都是不被允許的
檢察官算是擁有主場優勢
讓有罪的人被放走
我是覺得說要負責的應該不是法官

另外
前面有人說辯護人收錢替有罪的人逃脫、被告可以隨便亂說
法律有保障被告和辯護人之間的談話 (記者的和其消息來源則無)
講難聽一點,如果今天你幹了壞事
然後跟律師說事情的經過,結果律師隔天跑去當證人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如果辯護人和被告之間連基本的信任都沒有
這樣辯護人又如何做出適當的建議,而所作的建議又如何能取信被告呢?
其實好幾年前,這話題在美國挺熱的

法官藉由自由心證(認定證據有多少說服力,其所構築的事實是否是唯一的)來定罪是被保障的
如果這些證據,和檢察官利用證據所構成的事實,沒有被考驗過
又如何能夠確定那是可信的呢?
將像是博士論文必須經過口試一樣
相同的證據下,可能因為不同邏輯,得到不同的結論
EX:統計能夠證明兩者相關,至於其中的因果,就有賴邏輯模型
如何考驗這些?
那就有賴辯護人、被告胡說八道了
這些胡說八道其實有助於相對的事實趨近絕對的事實

我不是念法律的
所以說的東西僅是個人記憶中的東西
用詞和意見既不專業也沒啥實務性
大家參考一下吧∼
舊 2010-05-28, 03:51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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