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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l...3350225002.html
簡述:一男子性侵9歲女童,一審判4年,高三審獲判無罪後2萬元具保停押,不到5個月又性侵12歲女童,其隨處塗抹的精液DNA查驗相符,檢求處20年...
其實類似例子很多
我在想12歲女童的家屬能不能告贏該審案法官以及辯護律師?(我不知道那男子有沒有請辯護律師)
感覺辯護律師拿錢脫罪辦事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無法可管,反而打贏官司名氣越大賺錢越多
法官也是只看誰嘴砲厲害就判誰贏,之後出事了證明是自己判斷能力有問題都不用負任何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