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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sby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法官&辯護律師是不是應該建立審案履歷監察制度來剔除或者懲處不適任者?

請參閱此新聞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l...3350225002.html

簡述:一男子性侵9歲女童,一審判4年,高三審獲判無罪後2萬元具保停押,不到5個月又性侵12歲女童,其隨處塗抹的精液DNA查驗相符,檢求處20年...

其實類似例子很多

我在想12歲女童的家屬能不能告贏該審案法官以及辯護律師?(我不知道那男子有沒有請辯護律師)

感覺辯護律師拿錢脫罪辦事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無法可管,反而打贏官司名氣越大賺錢越多

法官也是只看誰嘴砲厲害就判誰贏,之後出事了證明是自己判斷能力有問題都不用負任何責任嗎?
     
      
舊 2010-05-28, 11:12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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