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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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razynut
留美的同學說,美國地廣人稀,有些人比較少的路口,是不會設置紅綠燈的,只有Stop Sign;不管有人沒人,車子行經,先停車就對了,如果有人,不消說,行人最大。
我不太清楚,在外國車子綠燈行人闖紅燈被撞是怎麼個判法,不過在倪匡的小說裡(尋夢),只要車子沒超速--是無罪的。地點是回歸前的香港,英國殖民地,我相信這在香港可能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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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外就是依路權原則,在人行道上,行人的路權最大,
人行道紅燈時的"路段",只是行人暫借給汽車/機車通過使用,行人同樣有絕對路權,
若在人行道上,行人闖紅燈被汽車撞到了! 不管汽車車速多少,都是汽車要負責。
但若行人走在快車道上,因為快車道上汽車的路權最大,
行人在快車道上被撞死,汽車不用負責,搞不好行人的"家屬"還要賠償汽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