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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oro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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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太便宜/一條人命枉死 求刑兩年半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617790.shtml
【聯合報╱記者蔡惠萍/台北報導】 2010.05.23 03:40 am


為什麼台灣的駕駛人總是不禮讓行人?除了取締違規的執法強度不夠外,車禍肇事的成本太低更是關鍵。「在美國如果在斑馬線上撞死人,是會被以二級謀殺罪起訴、求刑,因為他們認為:這已經不是過失傷害,而是謀殺了!」北市交通局長羅孝賢分析,台灣的車禍肇事責任太輕,也間接導致車輛不禮讓行人。

英商林克穎在三月間酒駕撞死一名送報生,事後逃逸且不認罪,檢察官依涉及公共危險、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項提起公訴,一條無辜人命枉死,居然僅被求刑兩年六個月,法官也僅對他限制出境。司法對肇事者的輕放輕縱,有網友更憤怒直言,「以後想殺什麼人,喝幾口酒用撞的就好。」

羅孝賢說,行人是最弱勢的一群,如果駕駛人「看到綠燈就要衝、有人縫就要鑽」,當然不該只是「過失」,「因為車子靠近路口就要有隨時煞停的準備」。

為此,羅孝賢長期與法界溝通,因為在法界判決慣例,若雙方民事和解,在刑法上通常會判得比較輕;因為肇事成本「太便宜了」,政府要推動禮讓行人,提高車禍肇事責任絕對有其必要。

法令觀念的薄弱,也是台灣推動「禮讓行人」窒礙難行的因素。「行人如果走在斑馬線上,車輛要讓行人通行,不論有無號誌管制,對或錯?」這是警大副教授周文生四月分進行的問卷調查,在九百九十三個有效樣本中,高達三成七的人答「錯」。

周文生這才發現,民眾對「行人優先」的概念很模糊,「甚至還有人以為,如果開車撞到闖紅燈的行人…沒事!」周文生說,這觀念更是錯得離譜,駕駛沒有禮讓行人而肇事,就算行人闖紅燈,至少也要負上二分之一的責任。

「全世界走在行人穿越線上的行人都擁有『絕對路權』!」北市交通局長羅孝賢表示,法令規定得很清楚,不論有無號誌或人員指揮,行人走在行穿線或沒有畫設行穿線的交叉路口時,車輛都要暫停禮讓,換言之,即使行人闖紅燈,車輛都得禮讓;行人雖然也負有守法及注意的義務,但不論如何,行人是馬路上的最弱勢者,「尊重弱勢,本來就該是文化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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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兩段大家可以看一下..............
舊 2010-05-23, 07:48 A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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