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小豹貓
閣下可能弄錯一點了!!
消費券是每個人都消費...因此必須要註明使用期限
但是消費券不是每個人都要兌換. 所以不需要有載明兌換截止日!!
也就是廠商肩負的事去對換.轉換....也就是中間手
發票本來就是兌換.因此要註明兌換日期
但是發票是由郵局(以前是合庫)經手. 也就是中間手
郵局付錢之後是不是要請款?! 要!! 應該是財政部吧~
那我問一下...發票上是有註明由郵局必須要在何時請款?
郵局是不是可以要求財政部必須常常提醒郵局何時可以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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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才弄錯了! 你把收消費券的商家當成銀行、郵局???這個比喻有問題...
且銀行、郵局要收消費券,也必須要
有白紙黑字的合約!
合約上同樣有寫結算日期,銀行郵局可以抽多少代收費等等.....。
若政府和"全台灣的商家"都有簽定消費券到銀行兌換的"合約",
或政府有對所有商家發放消費券兌換宣導單,並拿到"全台灣可收消費券的商家"的回覆簽收,政府才算是盡到告知義務。
要不然,就必須在消費券背面註明兌換期限! 才能免除告知義務的問題!
打****上新聞算是宣導,但同樣未盡到告知義務。
若消費券的兌換期限靠打****就算是盡到告知義務,
那大樂透、威力彩是不是也把兌獎期限打****,就算是盡到告知義務???
中了頭獎,沒看到兌獎期限的****是你活該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