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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引用:
作者FlyNews
我前面已說過了!就算大多數人都知道交通規則,
若交通號誌標示不清,卻被開罰單,同樣可以申訴成功!

法律公告是一回事,執行(行政)又是另一回事,執法的部門同樣可能會違法或犯錯!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本來就偶爾會做錯事!也三不五時會被監察院糾正。
 

回到本題,兌領期限,公告之外,未記載在消費券上,算是違法缺失嗎?
舊 2010-05-15, 09:09 AM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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