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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s2588s
如果扯到法律
難道[盡告知義務]就只有印上兌換期限這唯一要件嗎?
那以後法律的行使存廢都不用宣導也不用公告啦..

我前面已說過了!就算大多數人都知道交通規則,
若交通號誌標示不清,卻被開罰單,同樣可以申訴成功!

法律公告是一回事,執行(行政)又是另一回事,執法的部門同樣可能會違法或犯錯!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本來就偶爾會做錯事!也三不五時會被監察院糾正。

像台北市的貓纜,捷運文湖線,不就被監察院糾正嗎?還有一堆被監察院糾正的咧!
 
 
     
      
舊 2010-05-14, 03:20 P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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