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yNews
你整天看電視,那是你!......別套在全台灣人的身上......
你有看電視不代表全台灣的人都看電視,電視有****也不代表所有人都知道!
而且電視主要還是只講「使用期限」並不是講「兌換期限」。
在美國陪審團還不能看電視、報紙,在台灣的"法官"大概也很少看電視報紙。
整天工作累得像條狗的人,可能也沒空看電視報紙。
就算大多數人都知道交通規則,若交通號誌標示不清,卻被開罰單,申訴成功的機率同樣很高!
消費券發給百姓,因為只是用來振興經濟,沒領到或沒去領的人算倒楣,
但消費券給商家兌換,是用貨物金錢換來的營業收入,
消費券對於商家而言視同現金流量,上面本來就該印"兌換期限",
消費券的背面這麼空,把兌換期限印在消費券背面不就好了???
但因N年來第一次發消費券,有點趕,又經驗不足,才會造成這點疏失!
而書店老闆也只要告上法院,由法官判斷是否符合政府未盡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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