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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海豹
為什麼我記得消費券兌換截止前的宣導****
我在電視上都聽到快耳朵流膿了
如果這樣還不算善盡告知義務
那...怎麼做才算呢?

你整天看電視,那是你!......別套在全台灣人的身上......
你有看電視不代表全台灣的人都看電視,電視有****也不代表所有人都知道!
而且電視主要還是只講「使用期限」並不是講「兌換期限」。

在美國陪審團還不能看電視、報紙,在台灣的"法官"大概也很少看電視報紙。
整天工作累得像條狗的人,可能也沒空看電視報紙。
就算大多數人都知道交通規則,若交通號誌標示不清,卻被開罰單,申訴成功的機率同樣很高!

消費券發給百姓,因為只是用來振興經濟,沒領到或沒去領的人算倒楣,
但消費券給商家兌換,是用貨物金錢換來的營業收入,
消費券對於商家而言視同現金流量,上面本來就該印"兌換期限",

消費券的背面這麼空,把兌換期限印在消費券背面不就好了???
但因N年來第一次發消費券,有點趕,又經驗不足,才會造成這點疏失!

而書店老闆也只要告上法院,由法官判斷是否符合政府未盡告知義務、當事人不知「兌換期限」,
做出裁決後,行政部門依法院裁決支付即可,還是有機會把現金給換回來!也不是沒有任何救濟方式。
只不過.....要拿回這筆自己的錢,卻要上法院,可沒那麼輕鬆....

而寫信給馬總統,說實在話,這個不算是正式的救濟方式,但事情鬧大了,應該會有效,
反正會有人教他怎麼「行政救濟」若還是拿不到,則可到行政法院「司法救濟」。

蜜餞有子,老外咬一口斷齒都可以求償,蜜餞都回收了!
若下次還有機會再發消費券,應該也會在背面註明"兌換期限"了!
舊 2010-05-14, 12:50 P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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