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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k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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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6
您的住址: 佛山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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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lyNews
發行消費券是有他的法源,就算消費券不能像禮券一樣無使用期限,
民法上所謂的「未盡到告知義務」,就可以把政府告到輸了!
消費券上有印「使用期限」卻沒有印「兌換期限」,是政府未盡到告知義務。

除非政府能100%確認所有商家都收到消費券「兌換」的宣導,才會告不贏政府,
但只要她告上法院,政府有6~7成會輸!!
不過,必須書店老闆主張沒有印「兌換期限」政府未盡到告知義務,且有適當的證據,才能有這樣的勝算。

若只是忘記把消費券丟到哪裡,或遺失,但後來才找出來,
因為心裡其實已知道「兌換期限」,就不能用這招了!
我想這個跟政府告,政府應該不會理你
我們的習慣是只要認定有公開照著既定的程序走,且多數人已知道這件事,就算數了
只是老闆娘也不會傻到用這種方式,這樣太累又不一定能贏,還有店要經營等

就簡單的看主事者要不要網開一面,專案處理
所以我才會想到那個賣蕃薯球的阿伯
成敗其實都是看主管機關
阿伯是當地警局,如果警察天天來開單,阿伯要移到該轄區之外另外可擺攤的地方,或許會有其他不方便的地方
當然阿伯還要多了要有顧客來光顧這點
舊 2010-05-14, 10:41 A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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