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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萬消費券作廢 婦寫信求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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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引用:
作者
FlyNews
一般舊的不能使用的貨幣紙鈔,都還可以去台灣銀行兌換,
電視媒體常常有講"使用期限",但很少會講"兌換期限"。
使用期限是給花消費券的人看的,
兌換期限是給收消費券的人看的,
法律沒規定,人類一定要看電視報紙,
消費券上若沒有印刷兌換期限,是政府未盡到告知義務,
連禮券都不能限制有效期限,若告上法院,或聲請大法官解釋,政府可能會輸。
那所謂登報作廢,法律條文修改,張貼公告等等實務上的做法,當事人沒看到而覺得權益受損,也可以翻案嗎?
個人認為,收受消費券的商家,本身就有義務去了解規則(兌換契約),不是辯稱不知就可以的。
所以即使是把消費券<自行判斷>為<政府保證清償之法定貨幣>,責任該自負。
何況可能還有不為人知內情?
2010-05-14, 05:57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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