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ALALOVE
消費券上面唯一註明的日期是使用期限到九十八年九月卅日,她以為這是流通的截止日期,卻不知道到銀行兌換現金的截止日期為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
王滿鳳誤以為消費券是馬政府發的替代錢幣,不會失效,去年九月底先拿一批消費券兌換,然後將一些留下當私房錢。上星期王滿鳳將剩餘的消費券拿到銀行兌現,連跑多家銀行,得到的答案都是「對不起,時間已經過了,我們愛莫能助!」王滿鳳哭訴說:「我賣書賺取的僅是一點點薄利,如果消費券無法兌現,那損失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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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舊的不能使用的貨幣紙鈔,都還可以去台灣銀行兌換,
電視媒體常常有講"使用期限",但很少會講"兌換期限"。
使用期限是給花消費券的人看的,
兌換期限是給收消費券的人看的,
法律沒規定,人類一定要看電視報紙,
消費券上若沒有印刷兌換期限,是政府未盡到告知義務,
連禮券都不能限制有效期限,若告上法院,或聲請大法官解釋,政府可能會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