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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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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darksnow
法條還是別看一半比較好....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310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外遇、劈腿在台灣社會文化乃不見容之事,並不符於道德,人人得而罵之,因此不屬於私德;公開其外遇行為,有助其他認知此人之外遇行徑,以免與之交往受害,此乃為公共利益而為之

好了,我的論述結束,換你了...
舊 2010-05-11, 09:20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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