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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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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2
引用:
作者鄉長
法律並沒有"人身攻擊"這條罪..... 人身攻擊是無罪的....

只有毀謗或公然侮辱,至於怎麼成立,依事實漫罵算不算?
我只能說法條上寫如果是事實就不算,在法庭上要怎麼辯,就看你律師高不高明了


閣下真的很愛玩文字遊戲,法律也沒有砍人罪和雞**罪,所以說呢?

依事實謾罵算不算?? 有謾罵字眼就已經算了,外遇又如何?

老實說,人家外遇、劈腿、嫖妓沒有一樣和你有關係,謾罵不是替自己找麻煩?
那群婆婆媽媽真吃飽太閒.....收傳票也是剛好而已。
舊 2010-05-11, 04:07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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