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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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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翻桌啦
外遇歸外遇,人身攻擊歸人身攻擊....
自以為正義嘴賤當公評,做事要三思而後行

引用:
作者b02
+1.8451321
今天小明作錯事 外遇...
不等於你可以指著他罵...
法律沒有給你這樣的權利吧
適當的 評論 跟 批評長相或人身攻擊 應該有很大的差異..

法律並沒有"人身攻擊"這條罪..... 人身攻擊是無罪的....

只有毀謗或公然侮辱,至於怎麼成立,依事實漫罵算不算?
我只能說法條上寫如果是事實就不算,在法庭上要怎麼辯,就看你律師高不高明了
 
舊 2010-05-11, 03:00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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