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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二三 章 傷害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該男子踹的是肩膀不是要害,說不上有明顯的殺人犯意...
這個案子要求處殺人罪似乎太過牽強了吧,看起來比較像傷害致死。
上面那位是在練習實例題嗎?
請再回答一個子題:請問為何依刑278而非刑277論罪?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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