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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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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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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二三 章 傷害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該男子踹的是肩膀不是要害,說不上有明顯的殺人犯意...

這個案子要求處殺人罪似乎太過牽強了吧,看起來比較像傷害致死。



上面那位是在練習實例題嗎?

請再回答一個子題:請問為何依刑278而非刑277論罪? XD
舊 2010-05-10, 11:52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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