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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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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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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甲 路人=乙
甲毆打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278條-1重傷罪
1.就客觀構成要件而言,若非甲對乙毆打,乙的身體法益也
不會受到侵害,其行為與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且甲之行
為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該風險於構成要件之內,具客
觀歸責,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就主觀構成要件而言,甲對於客觀上一切情事亦有所認
知,且具有重傷害之故意,故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3.甲別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之事由,甲成立本罪

甲毆打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278條-2重傷致死
1.就客觀構成要件而言,若非甲對乙毆打,乙的生命法益也
不會受到侵害,其行為與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且甲之行
為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該風險於構成要件之內,具客
觀歸責,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就主觀構成要件而言,主要關鍵在於甲之行為對於乙之
死亡結果是否具有能預知或意欲。
若甲具有能預知或意欲,則甲成立殺人罪;若甲無能預知或
意欲,則甲成立重傷致死之加重結果犯~
如題所示,甲對於乙之死亡結果,無預知或意欲,亦甲毆打乙
但無法預知乙倒地撞擊頭部,造成乙死亡之結果,故甲僅論
重傷致死罪~

競合:
綜上所述,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8-1 278-2二罪 法條競合~
故甲僅論重傷致死罪~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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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在跟學生打交道!!
舊 2010-05-10, 11:25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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