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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奴性這個詞
的確是反應過大,在用之前也沒有細想過,造成大家不舒服,鄙人在此致上歉意
你的老闆如果能夠事事都照規定(公司章程)行政處置,
在台灣真的該偷笑,自己有這麼一個好老闆
但很可惜這種老闆是少數
在本土如果有一個強勢的工會,其工會裡有所強勢作為的人
也許在公司裡會沒有什麼朋友(怕一起黑掉),也許被火掉了也不會有人留他(怕一起黑掉)
,也不會有什麼同事感謝他之前為同事所爭的權益,
很多時侯也許還會笑他,幹什麼當那個出頭的人
很可惜的,這是本地目前的現實,而且我也見識過了
有時侯自己會很生氣,氣這些笑別人呆的人,這些爽爽領額外獎金,還笑幫你爭取的人正直過頭是呆子
自以為聰明的一群人.....
我看這個事件的角度是"工作權的保障"
今天這個案子很明顯是不當且過重的處罰,我只能由法院的判決來間接證實,因為我看不到高鐵的內部規定
在判決結果上,公司不當裁員,而且服務員在工作權上是應受到保護的
在單個案件上,這個關於工作權的案件上,這是我認為再正確不過的事
就同為勞工的立場上,爭取合理的工作權是絕對應該支持的
因為今天公司用的是"不合法"的手段讓你走路,所以告上法院是應該的
但是,該服務員做出有違反"公共安全"的事,那應該"分案"討論或訴訟
如果今天,高鐵公司對該員求償,我也覺得合情合理
因為該員行為的確不當,而且危險
但是,這不當的行為,沒有直接連結到"到達開除標準"(即明文規定的公司內規)的罰則
那麼,公司就不能開除該員工
總結一下
該員公共危險行為不能連結到被開除標準,而公司內部並無相關處罰規定
所以行為與處罰不當連結,而損害該員的工作權,該員有權利可以提告
但公共危險行為或對高鐵公司的名聲損害,高鐵公司有權利對該員提起損害賠償
即使提出了損害賠償,在沒有內部明文規定"禁止進入駕駛艙否則開除"這項處罰的情況下,
也不能連結到開除的處罰
以上是我的看法
因為沒有時間看判決書,所以想法正確與否我也不知道
法理上有錯,或是想法有錯,請不吝提出指教,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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