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是的,別懷疑,大概民國70年以前,男生頭髮超過衣領,警察可以開服裝不整的罰單喔, 記得好像是 NT$30 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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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呀,得問老頭子才知道,這是蔣介石推行的新生活運動,1935年在江西首先
施行,叫做 "取締婦女奇裝異服辦法" 本來是只管女生後來到台灣後把男生也弄進來管,
叫做 "取締男子蓄長髮標準"。 "取締婦女奇裝異服辦法" 條文如下:
據1934年6月7日的南昌快訊:先是,蔣委員長以“南昌婦女妝式、頭髮服裝之大小長短尺寸等,應由警察速定一個標準令行,如不遵行者,應由警察負責取締”,手令江西省政府遵辦。江西當局奉令後,即迎合蔣介石的意見,認為“近來本市婦女服裝,炫奇鬥巧,不但妨害衛生,而且有傷風化,際此厲行新生活運動之時,自應及時糾正”,迅速於1934年6月6日擬定了《取締婦女奇裝異服辦法》,其主要內容為:
1.總則:為取締婦女有傷風化及不合衛生之奇裝異服起見,特訂定本辦法。2.衣著方面:旗袍最長須離腳背一寸;衣領最高須離顎骨一寸半;袖長最短須齊肘關節;左右開叉旗袍,不得過膝蓋以上三寸,短衣須不見褲腰;凡著短衣者,均須著裙,不著裙者,衣服須過臀部三寸;腰身不得繃緊貼體,須稍寬鬆;褲長最短須過膝四寸,不得露腿赤足,但從事勞動工作時,不在此限;裙子最短須過膝四寸。3.裝束方面:頭髮須向腦後貼垂,髮長不得垂過衣領口以下,長髮梳髻者聽;禁止纏足束乳;禁著毛線類織成無扣之短衣;禁止著睡衣及襯衣,或拖鞋赤足,行走街市。4.推行辦法:本辦法之推行,先自南昌市起。女公務員、女教員、女學生及男公務員之家屬限半個月後實行;其他各界婦女,一個月後實行;本辦法由省會公安局抄錄,並制就傳單挨戶分送;婦女衣著裝束不遵守本辦法者,由崗警加以干涉,如有違抗者得拘局懲處。
由此可知,雖然取締的是女生,可是眾宅男福利嚴重受損,也因此蔣中正最終被打到
台灣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