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法務部批准 4死刑犯槍決
瀏覽單個文章
drasil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
long hua
您似乎把我的意思簡化了吧!我說該死的(法理不容)死一死;可以不用死的(情有可原的)接受除了死以外的懲罰(服刑或其他的勞動服務......等等),不是只有一定要死或一定不可以死,
我的意思是要以犯罪動機及心態去量刑,不是非怎樣不可,您能了解嗎?
至於您說的強姦犯,犯行嚴重的,如果能去勢的,我會非常贊成,憤世計俗的人應該沒有您想像的少吧,個人觀點.
但我總覺得第一句「殺人不用償命,那欠錢是不是可以不用還錢?那這世界還有天理嗎?」好像蠻有那個意思的...
量刑上自然不是一報還一報的僵化應報刑,我想類比成欠債還錢似乎不很妥當。
舉強姦犯的意思是說刑罰這種東西本來就不能一報還一報,而且也不是為了這個目的存在的。
P.S. 如果真有法警願意執行「強姦刑」,我覺得依危險程度判斷該員好像更應該關起來...
2010-05-02, 03:38 PM #
168
drasil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drasil
查詢drasil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drasil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