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rasil
一報還一報是不太可能的。
像是強姦犯要怎麼一報還一報呢?如果要用應報刑伺候的話,應該是找不到願意執行強姦刑的法警吧...
而且如果殺人一定要償命,那麼同樣有殺人犯判10年以上到無期徒刑,過失致死最多5年,這些命要怎麼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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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似乎把我的意思簡化了吧!我說該死的(法理不容)死一死;可以不用死的(情有可原的)接受除了死以外的懲罰(服刑或其他的勞動服務......等等),不是只有一定要死或一定不可以死,
我的意思是要以犯罪動機及心態去量刑,不是非怎樣不可,您能了解嗎?
至於您說的強姦犯,犯行嚴重的,如果能去勢的,我會非常贊成,憤世計俗的人應該沒有您想像的少吧,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