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lee
沒記錯的是王前部長認為執行死刑是違憲及人權團體申請釋憲是基於去年政府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說啥是為國際接軌..
所以人權團體申請釋憲是政府要遵守人權公約?不得執行死刑
問題是人權公約這類國際法有沒有強制性?或是人權公約有沒有要求簽署的國家必需履行的義務?
再者,44個死刑犯定讞都在簽人權公約之前的事,能否溯及既往?
說實在,死刑犯哪懂提什麼釋憲?是所謂人權團體吃飽沒事幹幫他們處理的
ps:我們不是聯合國會員國,這種公約簽了有沒有效?聯合國能管得了我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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