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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出來了

上海倒樓案主要責任人闕敬德 張志琴被判處無期徒刑

2010年04月21日 19:29:21  來源: 新華網

新華網上海4月21日電(記者楊金志)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1日對上海閔行倒樓案主要責任人闕敬德、張志琴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闕敬德犯貪污罪,張志琴犯貪污罪、挪用資金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兩人均被判無期徒刑。

關于兩人貪污犯罪方面,法院認定,1995年12月,被告人闕敬德、張志琴受上海市閔行區梅隴鎮徵地服務所委派,分別擔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經理及董事、副經理。2000年10月,梅都公司經梅隴鎮企業改制辦公室同意進行企業改制,並委托資產評估公司對涉及的全部資產和負債進行評估。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間,闕敬德、張志琴利用職務便利,在梅都公司改制過程中,採用隱匿、欺騙等手段,致使梅都公司4246萬余元資產未被計入資產置換價格。

2001年2月,梅都公司以凈資產1000余萬元的價格置換給闕敬德、張志琴等24名自然人。2001年4月,梅都公司完成改制工商變更登記,被告人張志琴佔股超過64%,並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被告人闕敬德佔股15%,並擔任董事。闕敬德、張志琴實際侵佔梅都公司資產價值3,370余萬元。

法院認為,闕敬德、張志琴雖未被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仍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身份。


關于張志琴挪用資金犯罪方面,法院認定,2009年3月至6月間,張志琴利用擔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擅自將梅都公司“蓮花河畔景苑”項目銷售款4.4億元,通過其個人賬戶或其控制的公司賬戶,在金融機構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期間歸還過2500萬元。經上海司法會計中心審計鑒定,張志琴挪用梅都公司資金4.4億元,並獲取收益和銀行利息減手續費凈收入200余萬元。案發後,“蓮花河畔景苑”監管小組追回梅都公司資金4.15億元,並收回大部分收益。

關于張志琴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方面,法院認定,2008年11月到2009年6月,張志琴在負責梅都公司“蓮花河畔景苑”項目開發過程中,指定不具備開挖土方資質的張耀雄分包小區部分地下車庫土方開挖,多次指令其將土方堆放在7號樓北側等處,堆高最高達10米。2009年6月27日上午5時許,“蓮花河畔景苑”7號樓整體傾倒,一名作業人員被壓窒息死亡。

法院一審認定闕敬德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張志琴犯貪污罪、挪用資金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0萬元。兩名被告人的一切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21日,上海市一中院還針對閔行區法院一審的三名責任人上訴做出二審判決,決定維持原判,即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陸衛英有期徒刑3年、張耀雄有期徒刑4年。
舊 2010-04-21, 09:58 PM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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