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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ype100
嚴格來說,馬路上行人本來就該有絕對路權
路本來就是給人走的,但是台灣都設計成給車走的
人讓車的觀念甚至一般警察人員也是這樣認為
有次去新光三越要橫越中港路
走到一半還剩30秒,警察竟然催促行人加速通行
並說了一句:你們沒看到車在讓你們?
我當場就吐警察:本來就應該是車要禮讓行人
然後都會區的公車霸道橫行問題
騎危險性顯然已經遠高於小黃了
現在時機不好,小黃為了省油反而跑得慢慢的
公車......絕對比砂石車可怕
跟以前的娃娃車一樣,載的人最多行車卻最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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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讓應該是互相的
車子停下讓路人先過
路人快速通過讓車子不要等太久
不是對彼此都很好嗎
何必要凹來凹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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