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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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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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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1.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2.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 不靠邊通行者。
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三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 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 行人穿越 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 百公尺範圍內穿越 道路。

2.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 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3.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有燈光號誌者,應依警察之指 揮或號誌 之指示前進。無警察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4.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5.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 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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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人應迅速穿越,應聽從警察指揮
但有多少行人會迅速穿越呢?尤其是有人還會跟警察嗆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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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4-20, 09:37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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