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ben_chien
我只是怕被事主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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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你在別篇po的那個,說人家違法的觀念好像不太正確喔。
就說那個不是"勸募行為"了喔,
勸募行為是指,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就目前的觀察,
問題是義賣是有對價關係。
你要說這,實質上算是一種廣義的勸募行為也是可以。但是很明顯的法律如果規範任何人要向誰要求捐款,或是任何想要捐款給誰,無疑是形成一種限制,反而會對於要從事公益的人構成阻礙。之所以會形成勸募條例,是因為社會上就是有人以勸募為名,行詐騙之實,這一種社會現象。所以才特別把某種要人家捐款的行為,把它型塑成法律意義的"勸募行為"而已,以避免上述現象產生。而且這部法律還在進步中吧,還容有解釋空間,就法條所賦予勸募行為的法律意義來說,文義不會包括在裡面。以後社會這一類的事件持續發展,大眾形成某種認知或共識的時候,會不會把所謂的義賣又加進去規範,這實在很難說個準的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