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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轉貼給大家,讓台灣職場不再繼續惡化。搞到一堆人浪費數年時光去想辦法當米蟲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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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去中山科學研究院做實驗!突然接到一通語音留言:台北市勞工局打來的∼徐小姐!02-27206621(北市勞工局專線)因為不滿意他們的回覆,勞工局派人打電話來回覆,並解釋他們處理的方式!
他們說他們處理這些爭議時【1.他們需要證據啊!】【2.通常雙方各說各話!】~所以他們也很希望能.....(嗯~中略~~~基本上就是......自己先蒐集證據!)他們也坦承他們檢查的人手不足,也知道現在電子資訊業/全國勞工被壓榨的情況(如:鴻海等等..的科技爆肝公司),情況嚕,反正就有報必查,不報也會查啦!..真的嗎?
現在我來告訴大家,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1.蒐集證據:
˙A:先將公司的工作規則蒐集好-(如公司未發工作規則,,罰6000元~6萬元新台幣喔)
(工作規則中明訂:幾職等以上為責任制人員,幾職等以下為非責任制人員。即屬違法!罰6000元~6萬~不改,按次處罰!)
(工作規則中未訂-規避處罰:故將加班但不付錢的條文另外寫入【薪資辦法】...(PS:也要蒐集好喔)-延長工時的相關辦法(加班費)(來規避政府審核工作規則時,老闆不給加班費的內規!)
(工作規則中: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
1.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30人以下也要合乎勞基法喔,)
2.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加班時數!重要∼)、休息、休假、工資(加班費!重要∼)
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
3.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4.如有違者,可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2,000元(新台幣6000元)以上20,000元(新台幣6萬元)
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喔!一個月申訴一次吧!!!)
5.勞委會工作規則範本:其中範本第19條:延長工時及停止假期工作之工資加給標準喔!
(加班時數與加班費要訂出來!!!) http://www.cla.gov.tw/site/business/414eaa4b/475608e8/4330c01e/4a023b1c/files/Work%20Rules%20Reference%20Handbook98.10.doc
6.勞委會工作規則範本:其中範本第20條:津貼及獎金!!(三節獎金獎勵標準!~)
B:加班便當or 加班單(單據要蒐集好)
公司通常都有提供加班便當,故複印列印加班便當申請單
(或請勞檢處查公司的晚餐費用帳目-通常加班才有支出),表示有加班之事實
(而且因為便當通常都公司出錢,表示公司有(明示)or(暗示)同意加班的意思。
(PS:公司哪會做虧本生意啊)
加班單:大公司通常都有加班單,但是不支薪的,這時就要蒐集一下,影印存檔or
(螢幕列印Print Screen)另存新檔喔!
C:勞資會議紀錄:外商比較有存檔
˙通常勞資會議上會有一些詢問-能錄音則錄音,但是中小型公司-尤其是台商,沒什麼用
˙提出公司工作者,不為勞委會同意的責任制工作者,違反勞基法等質問的提案
˙等到公司-通常是外商-有所文字回應,但是通常會
1.會否認自己是責任制,以規避罰則!
2但是又不給加班費!故違法啦∼)
2.向台北市勞檢處OR台北市勞工局OR勞動委員會~~申訴!!!(監察院...等)
台北市勞檢處約有20位檢查員:點勞檢處網頁->上方意見信箱-->申訴需具名
(申訴須具名(兩週內檢查),但保密!申訴不具名(有時間才去查)。 >10天內查完!
http://onlineservice.doli.taipei.gov.tw/big5/html/two/index-a02.asp
台北市勞工局僅有2位檢查員:點勞工局網頁->(不知道有沒有時間查),也是保密,我的經驗
陳情給監察院->轉函勞委會->轉函各地勞工局(因有分公司)-約15天左右回覆!
http://163.29.36.122/mailbox/index_join.aspx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發文給勞工局,同時調查全國總公司+分公司(跨行政單位的)!
點勞委會網頁->上方民意信箱->左上方我要寫信->第2行繼續寫信(比較保密喔!)
http://kmvc.cla.gov.tw/qDocPCase/index.html
以上兩點就是台北市勞工局的回應,我蒐集出來的詳細列表!請大家多多利用喔∼
也可參考右邊我的經驗談喔-
【勞委會說【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違法....要如何取消呢???...】http://ggyy.com/read.php?tid=5043
【彈性工時,不刷卡∼違法!】幫上下班不用打卡,但加班(無限大)的工程師和員工~平反!
http://ggyy.com/read.php?tid=5043
________我是分隔線__________________勞工權益(大家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勞動一字第0九一00六二二四三號【令】--
(注意:是勞委會的命令喔!重要)
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應公開揭示,其內容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否則罰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