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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荒郊野外裡的天堂
文章: 185
在我的觀念
既然要開單就要以違規的那個號誌為準
而不是以別的號誌來佐證違規的那個號誌
既然要開單就要有讓人百口莫辯的本事
官官不只會相護
還會互推責任


1.百口沒辯
2.白口沒辯
3.百口莫辯

到底哪一個對
國文好濫
舊 2010-04-08, 05:59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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