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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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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3
引用:
作者st202
這判決能成立 女騎士是重點
總覺得司法有性別歧視....
之前 南縣某學校發生情變兇殺 男駕駛輾斃前女友
判無期徒刑
而清大王水溶屍案 洪女殺人毀屍 布疑陷害
判18年 服刑10年假釋出獄

雖然惻隱之心 人皆有之 但是
這對凶手同姓不同性 判決差真多

重點應該不是女騎士罷?
是女騎士提民事訴訟求償50萬....另一篇平面媒體有說得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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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蔡姓婦人前年2月騎機車上班途中,在永和市福和路不慎撞上因車流量太大,在馬路中央突然掉頭往回走的宋姓婦人,兩人都跌倒受傷;蔡婦因左腿膝蓋關節脫臼及韌帶斷裂,跑了兩百多趟醫院治療與復健,醫藥費也花了10萬元,因此向板橋地院請求民事賠償,要求宋婦賠償50萬元。

但宋姓婦人提出「大車讓小車、小車讓行人」理論,認為騎士已看到她還撞上來,是故意造成車禍,因此要求法院駁回蔡婦之訴。但法官認定車禍主因在於行人違規穿越馬路,因此判決宋婦賠償19萬元。
http://www.udn.com/2010/4/2/NEWS/SOC.../5512908.shtml
舊 2010-04-06, 12:32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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