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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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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sa Hsu
我婆婆說的例子是不行
她有個親戚早年離婚,孩子歸丈夫

老了生病健保費繳不起,政府單位就說有子女可扶養她,不能申請低收入戶

但她早就與子女沒來往,當年也沒盡到扶養子女義務,現在突然要孩子扶養她也說不過去.

所以健保的問題就在這裡,窮人不一定能享受到,違背了納稅人的心意.



這種情形可以申請低收入戶吧,離婚且無扶養事實不列入計算人口

而且老人健保費政府也有補助
舊 2010-04-05, 06:39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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